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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六合一

友邦金喜年年II

友邦金福年金

友邦四海旅行

 

 

 

 

 

 

投保年龄 18—64 岁(根据年金累积期和缴费期的不同而不同)
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本公司将在年金领取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起,每月月末给付年金金额予投保人。
 
增值红利
该红利将累积递增,并于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时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一次性全额给付予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期前身故,则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该增值红利为非保证利益。
   
现金红利
被保险人自年金领取期开始的各年度,本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分配红利。该现金红利为非保证利益。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期前身故,受益人将获得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120%;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期后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年金,但受益人将获得如下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120或*240(注:按照年金领取期限10年或20年)-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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