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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18—64
岁(根据年金累积期和缴费期的不同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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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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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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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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