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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18—64 岁(根据年金累积期和缴费期的不同而不同)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55 岁 (A 款 ) 、 60 岁( B 款)、 65 岁( C 款)或 50 岁( D 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120%。
其中,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 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5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十年的年金保险);
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6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二十年的年金保险)

月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月付年金给付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开始,本公司将于该期间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该月月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月付年金给付期间的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各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保持不变。其中,首个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且月付年金金额每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该期间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详见下表:

月付年金给付期间的保险单月份数 月付年金金额(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十年) 月付年金金额(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二十年)
首个保险单月份至第十二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00% 基本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二十四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05% 基本保险金额*105%
第二十五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三十六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10% 基本保险金额*110%
第三十七个保险单月份至第四十八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15% 基本保险金额*115%
第四十九个保险单月份至第六十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20% 基本保险金额*120%
第六十一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七十二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25% 基本保险金额*125%
第七十三个保险单月份至第八十四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30% 基本保险金额*130%
第八十五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九十六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35% 基本保险金额*135%
第九十七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一百零八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40% 基本保险金额*140%
第一百零九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一百二十个保险单月份 基本保险金额*145% 基本保险金额*145%
第一百二十一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一百三十二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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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50%
第一百三十三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一百四十四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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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55%
第一百四十五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一百五十六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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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60%
第一百五十七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一百六十八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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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65%
第一百六十九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一百八十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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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70%
第一百八十一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一百九十二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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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75%
第一百九十三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二百零四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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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80%
第二百零五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二百十六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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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85%
第二百十七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二百二十八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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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90%
第二百二十九个保险单月份至第二百四十个保险单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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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95%
  合同的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十年或二十年,若在月付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红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增值红利
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合同应付的增值红利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现金红利
自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及以后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投保人。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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