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注
1.)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注
2.)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
二十)。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注
1.: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注 2.:第一类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
轻微脑中风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需在确诊180天后申请理赔。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6)
视力严重受损-须三岁后申请理赔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等待期90天)
本合同包含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34项如下:
|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0) 严重Ⅲ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植物人;
27) 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 严重心肌病;
30) 多样性硬化;
31)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2) 肌营养不良症;
33)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4) 系统性红斑狼疮 |
注:以上34种重大疾病中第1-25
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具体疾病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待期180天)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金
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烧伤
九种自然灾害保险金
九种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
注: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或飓风、龙卷风、雷击、暴雪。
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请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